2007年2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探望权为啥对爷爷奶奶说“不”
王淇

  事件回放:
  2002年3月,刘大爷的儿子与儿媳离婚,孙子由儿媳金某抚养。刘大爷和老伴想孙子,常常到金某处探望。
  2006年初,金某再婚,为避免刘大爷夫妇的探望对其家庭造成不良影响,便提出,以后未经她同意,刘大爷夫妇不要擅自来探望孙子。但刘大爷和老伴一直认为看望自己的孙子合情合理合法,未予以理睬,还经常去幼儿园探望孙子,不定期带去零食。
  没想到,金某因此将刘大爷夫妇告上了法院。她认为,两名被告不定期地给小孩吃零食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,影响其身体健康,且经常探望也会妨碍孩子的正常学习。
  法院最终判决,刘大爷夫妇今后未经原告金某许可,不得擅自探望孙子。

  解答:
  探望权,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。我国现行《婚姻法》第38条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”因此,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,无正当理由不能剥夺。
  但夫妻离婚后,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?这就另当别论了。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,在适当的场合,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。但如果孩子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,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再婚后,对孩子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,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若还坚持探望,则有悖于法律规定了,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探望权。
  本案中,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,仍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,坚持探望孙子,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,违反了《婚姻法》有关探望权的规定。